') != -1) { var str = ajax.request.responseText.split(''); getObj('user_info').innerHTML = str[0]; getObj('user-login').innerHTML = str[1]; getObj('guide').innerHTML = str[2]; } else { ajax.guide(); } }); } catch(e){alert('數據加載未完成,請稍候重試!');} return false;}
引用下面是引用阿獍於2007-04-01 23:42發表的: ,6Ua+\| 個人認為ˇ ˇ Y I?4e7Z+ 今天你要用霹靂的名字出東西 b^dBX 就該像霹靂買版權不是嗎? .dw;b~p 這是一種尊重不是嗎? BpR#3CfW 那他提出告訴有什麼不對嗎? 6 _n~E e .......
引用下面是引用明月玄君於2007-04-01 00:02發表的: {I~[a#^ MI<XLn!* 首先有幾個問題請教.... j"Vb8} 五隆的簽約金高於其他精品店? 'RjMwJy{ 那為何不說霹靂對於精品店的簽約本來就是有分級數的,跟小雨無關,而是與店面大小、陳設櫃大小、代理商品等等的大小多寡來分。道友若是能證明簽約金的多寡與小雨娃娃有關,是在下這邊資訊有誤,請拿當初簽約的條文來證明,看是有那字那句提到了關於小雨娃娃的權力問題? Qx%]u8s .......
引用下面是引用明月玄君於2007-04-01 00:02發表的: yt-F2Z& ;<yVJox 前面有位道友提到五隆年前曾經敬告其他精品店想要獨佔小雨市場,據知也是公開的秘密。現在說霹靂不厚道,難道當年五隆的做法就厚道?小雨娃娃,臉是鳥山明的丁小雨臉型,造型卻是千真萬確的霹靂角色,若不是霹靂角色,怎會有人買同樣的丁小雨娃娃買到多達十幾二十隻?別說霹靂有權力告五隆,就算是日本方面,也是有那個權力在。 P=jbr"5Q: 9ywPWT[^ .......
引用下面是引用明月玄君於2007-04-01 00:02發表的: ]v^;]0vcr vkXdKL(q 再說,霹靂也來來回回為這件事公告過釵h次,主要原因並不是因為霹靂也想賣小雨娃娃,而是因為版權問題,一來是自己角色的肖相權益二來是不想與日本原著那邊扯上問題,這個問題應該才是主要原因,不是分贓不均,是根本賣不得也! 3t4_{']:/ }0({c~z\ .......
引用下面是引用明月玄君於2007-04-01 00:02發表的: !@_( W d`|W6Do 以前霹靂並未做大之前,曾經取用過日本動漫電玩音樂,但是這幾年,霹靂在這方面已經做了最大的改進,音樂、造型都無抄襲情事,若硬要拿那幾十年前的爛帳,來要求霹靂必須要對五隆的侵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,也太說不過去。 一言以敝之:沒經過霹靂同意就大量販賣的商品,確實是違法,就算找人去法院遊行抗議也無濟於事。 NAj1ORy4pX I [J0r .......
引用下面是引用銀色的狐狸於2007-04-02 00:20發表的: g4d5G=y )xP]rOT f+s'.z% 沒人說PP的動作錯了 quf,ZK5 只是為什麼要先跟人家簽約再抓人呢? tF&%7(EU3 東西是在簽約前就做了,違法的話,為什麼還要簽呢? (H+'sf^h .......
引用下面是引用阿獍於2007-04-02 11:44發表的: uVu`TgbZ [rPW@|^5 霹靂知道這小雨娃是簽約前做的嗎? giaO7Qh~ 如果知道 )zUV6U7v 不就代表,利益不符合,所以才做出提告的動作嗎 `?=AgGg 霹靂一直都在商業化ˇ ˇ iyH<!>a .......
引用下面是引用銀色的狐狸於2007-04-02 13:01發表的: `/+7@~[RU `fc*/D kN]#;R6 小雨娃存在有五、六年 ARU,Wtj# 後援會大大小小的活動,小雨娃的身影經常可見 }JlQQ 談合約少說也去過店家二、三次以上 }#E4t3 .......